前一陣子上節目時和幾位已經離婚帶著小孩的單親媽媽聊再婚的話題,這幾位女性不約而同地提起如果有下一位新對象出現時的條件,「一定」要疼愛自己的兒女,否則就不會考慮。聽起來觀念很合理,但事實上我個人倒是有不同見解。
試問,要對象「一定」要疼愛自己上一段婚姻的兒女,這跟要媳婦進門「一定」要孝順新郎的父母有何差別?
我們當然可以理解,自己的孩子是寶,因此理想中最好的狀態是,自己如果有新的另一半時,可以毫無違和地組合成一個新家庭,這代表新的爸爸也會像疼愛自己兒女一樣疼愛他們。但事實上,就算是有著真正血緣關係的家人,也不見得每個家庭裡的每個人都是那麼契合,甚至互相愛護。殊不知有多少兄弟鬩牆,姊妹撕逼,父子斷絕關係的事件一再上演嗎?我覺得,刻意去強調某種稱謂或者關係,實在沒有必要,要知道,再婚的對象與自己的子女間他們的關係,是需要他們自己去培養,而相處下來的化學效應,也是兩人的選擇甚至需要一些緣分,這並非當媽媽的人一廂情願就可以達到的目的,反而有可能因為過度想要促成自己心裡面的和諧狀態,結果影響了原本兩人的感情。
婆媳之間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