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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愛苗變成怒火,我該如何揮別恐怖情人?

有一回我去服飾店購物,忽然聽到兩位女店員的驚人對話,敏感的我耳朵立馬尖了起來,「我最近下班都覺得怪怪的,同事跟我說,他看到我的前男友最近常在店門口出沒耶!」

 

「真的呀?妳不是已經跟他說過,你們兩個不適合了嗎?」

「是呀!可是他相當地執著,聽說是他第一次談戀愛,以前沒有交過女朋友…。」

 

乍聽之下,對方似乎有點卡關。

 

這讓我想起去年在校園演講時,有很多第一次談戀愛,或是學經歷較為優秀的學生的滄桑戀愛史,在交往時會提出很多疑問,其中不乏是類似的內容,例如:「你為什麼不愛我了?我到底有哪裡不夠好?」「你沒有不好,只是我們實在不適合。」

 

說起愛情這個磨人的小東西呀,如果硬要給它塞個答案,浪漫戲碼或許就會頓時變成一部驚悚片。

 

回到正題,話說兩位服飾店店員越講越激動,音量開始放大:「後來,因為他找我復合,曾有一回,我忽然在租屋的樓下遇到他,嚇死我了!看他一臉慘白,加上我住在巷子裡,旁邊都沒有人,真是把我嚇壞了,而且我覺得他眼神怪怪的,所以就趕緊跟他我說累了、再電話聯絡,呼……」

 

「看來他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情緒歐,小心點,這樣其實很危險。」

躲在一旁佯裝購物但卻在偷聽的我,聽到這裡心裡頓時也開始七上八下的,想像當時在深夜裡的畫面,雞皮疙瘩瞬間掉滿地……。

 

「好啦,你下次自己要小心點,看看是要搬家?還是要換手機,畢竟妳一個人在外面工作,這樣的感情問題,小心為上。」

 

「還好,對方沒有一直打電話給我,看起來還算清醒,或許,他可能只是一時情緒放不下吧!」聽到這邊心裡終於才有鬆了一口氣的感覺,一切似乎是個雨過天晴的好結局,心裡也佩服這個女生EQ高,處理的還算不錯。

 

喜怒哀樂情緒化 恐怖情人有機可循

有人說,愛情需要點火,可是當火燒山時又該怎麼辦?後果誰要負責?一個平時很熱情的人,極有可能會因為熱情過度,傷人又損己,所謂愛的反面不就是恨嗎?一個常常情緒失控的人,很有可能會有出乎眾人意料之外的行為。如果遇到像上述例子中所提及,分手後依舊糾纏不下的情人,我們又該怎麼保護自己?如果只是默默地跟蹤我,這也算是一種警訊嗎?

 

「分手,不是一個人的事情;放下,更是一種自我控制的能力。」鶼鰈情深的蔡律師下了這樣一個註解,畢竟愛情無法走到婚姻這個階段,這只是一段過程,沒有不好,只是不適合,談戀愛如此,結婚亦然。「我又沒錯,為什麼要離婚?」很多夫妻走到離婚這道關卡,常常放不下的並不是對方,而是實在想不出來自己究竟哪裡錯了。其實愛情本來就無關乎對錯,既然不適合了還勉強在一起也不會快樂,男人畢竟要担負起讓對方快樂的責任!讓對方不快樂的還算是愛情嗎?

 

Q: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也可以列入騷擾嗎?

A:法律上對於騷擾有明確定義的,是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不管是打擾、警告、嘲弄或者辱罵的言語、動作,包括製造讓人心生畏俱的情境通通算是騷擾,但並不是人人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符合一定身分限制才適用。

 

Q:對於恐怖情人的跟縱、騷擾,在法律上有什麼行為規範嗎?

A:一般男女朋友交往的程度,若未達「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對象「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程度,只能請求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的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者申誡。

 

Q:男女交往同居,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A:如果男女朋友交往進而同居,雖然沒有結婚,但是共同生活的關係從旁人、鄰居的角度上來看與一般夫妻無異,符合「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一旦有騷擾或者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可以聲請保護令。

另外,同性戀者尚無法結婚登記,但只要符合「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也在保護範圍內。

 

Q:對方要到什麼樣的程度或舉動,要有哪些蒐證或舉證,才能受到法律的保障?

A:核發保護令的前提在於目前已經發生不法侵害家庭暴力的行為,之後還有繼續發生的可能性,被跟蹤的被害人要提出相關的事證,例如案例中提到女店員的同事有看到前男友站在店門口,可以當人證,或者調閱監視器錄影帶當物證等等。至於侵害到達什麼程度才會核發保護令,則得由法院來審理認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

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

之犯罪。

三、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

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

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

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三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本文出自《女人不笨》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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