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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不是包裝在美麗的謊言下,就不傷人。

/林靜如


他簡直不敢相信,她居然到了這種地步還能若無其事,故作自然地撒謊!

 

嗨!我的寶寶剛出生了。

其實離婚以後,你一直很關心我,我都放在心上,覺得自己很幸運,雖然沒有緣分和你在一起,但還是希望可以和你當一輩子的好朋友。

為了怕你擔心,所以我有了寶寶的事一直不敢告訴你,畢竟我們離婚的時間不久,我也擔心你怪我改變得太快,但是緣分有時要來,你擋也擋不住,我還是希望我們繼續做好朋友,也希望你能夠祝福我找到另一段感情,當然,如果你有新的對象,我也會祝福你的。

只是有件尷尬的事,要請你幫忙。最近我要去幫寶寶辦理出生登記,因為我的寶寶早產,戶政事務所說依民法婚生推定的規定,這樣寶寶將會推定是你的小孩,你說是不是很尷尬呢?

不過,我問過律師了,我們只要跑個例行的程序,進行一個婚生否認的訴訟,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整個過程很簡單,你只要出面表示一下沒意見就好了,但還是要麻煩你當一下程序上的被告。

總之,該怎麼做,後續我會再通知你喔!

 

最後,在她一大串臉不紅氣不喘的連篇謊話下面,是個卡通人物瞇著一隻眼睛,右手裝可愛比「YA!」的貼圖。

 

他一直相信,她不是不愛他,只是不適應婚姻生活。

他一直相信,她只是需要一個人想想。

他一直相信,他們有一天會再續前緣。

直到聽說她有了身孕,他都還半信半疑,最後讓他徹底死心的,是她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自白。

 

***

 

「依民法規定,因為你的前妻在離婚後不到八個月內就生產了,所以推定小孩是在離婚前就受孕了;而又因為推定受孕是在你們尚未離婚時,所以,法律上推定小孩的父親是你。」

大律師打開《六法全書》,把相關條款指給他看。

「你前妻說的也沒錯,要否認你是小孩的父親,只要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法官會要求驗DNA,做親子鑑定報告,依據國際通用的標準,親子關係概率值高於百分之九十九.九九以上,即視為受驗者雙方有親子血緣關係。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基因點位不合,則視為雙方無親子血緣關係。很簡單地就可以解決你被推定為父親的問題。」

 

坦白說,現在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案例很多,為什麼大家都不跟自己的老公生小孩呢?


 

還沒離婚時,他一直希望可以和她擁有一個孩子,或許就可以挽救兩人的婚姻,只是到了後期,她不願意和他有肌膚之親,他也只能放棄這個一廂情願的想法。然而,拜民法「婚生推定」的規定之賜,離婚後,他才和她有了「他們的孩子」。「這不是很明顯就是通姦嗎?我不相信孩子是早產,她應該在離婚前就懷孕了,但孩子卻不是我的,難怪她急著離婚,不願意多給我幾個月挽回!說得那麼好聽,說是為了我好,不想她的不快樂影響我一輩子幸福,說依她的完美主義,她不能當個好妻子,說離開我是因為太愛我,不要我為她擔心,甚至還去看身心科說她得了憂鬱症,騙我離婚!」

男人愈說愈激動。

 

「我被她騙得團團轉,還相信兩個人暫時分開,或許會讓她好起來,又給了她一筆贍養費,怕她離婚後過得不好。離婚後,我關心她,卻又不敢去看她,怕她有壓力。朋友說偶然遇到她,看見她大肚子,我幫她解釋,說她大概胖了。我一心以為我們還有復合的機會,沒想到她是因為出軌、懷孕了,才急著跟我離婚。到現在紙包不住火了,居然還要騙我是早產,不會欺人太甚嗎?她真的當我是傻子嗎?」

 

男人提高了音量,辦公室裡一下子鴉雀無聲,只剩轟隆隆運轉的冷氣像是應和他的怒火。

 

終於,大律師清清喉嚨,打破了尷尬的沉默。

 

「或許,她只是想要好好地處理掉這段婚姻,不想引起衝突。況且,這些內情要叫她坦承,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所以她才把這個秘密包裝得好好的,只是沒想到居然栽了跟頭,因為民法『婚生推定』的規定,才不得不讓你知道這件事,否則她大概想低調地躲起來把孩子生了,不要讓你知道孩子的出生日期,這件事就神不知鬼不覺了。她可能不曉得,並不是她想登記誰是小孩的父親就登記誰,等到去戶政事務所過不了關,只好回頭跟你商量,一路騙了這麼久,也只能繼續說謊下去。謊言就是如此,當你說了一個謊,常常在之後就要用無限個謊來圓。」一時之間,大律師也不知道怎麼安慰他,說了一大串,也動搖不了他要提告妨害家庭罪的決定。

 

「背叛不是包裝在美麗的謊言下,就不傷人。」他說。

大律師無言以對,同樣身為男人,我想大律師也能感同身受吧!

「以現在的醫學,要知道小孩實際上是何時受孕是很簡單的事,她別想瞞天過海。我跟她已經沒什麼好說的,法庭上見吧!」長久以來被誤導的他,蓄積的憤怒可想而知。

 

***

 

當你一心想相信一個人,即使他說的是謊言,為了活在自己編織的美夢裡,有時再荒謬的話,你也不願意戳破;直到有一天,殘酷的事實擺在眼前,那樣的傷害更教人措手不及,毫無防備。

 

 

【法律悄悄話】

☉到底什麼是民法的「婚生推定」呢?

民法第一○六二條及第一○六三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本文出自《說好的幸福呢?》寶瓶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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