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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到底好不好?

要不要同居?這真是一個令人困擾的問題。

台北居大不易,男女朋友住在一起可以省開銷,又可以就近看管彼此,似乎是不錯,身邊的朋友分成兩掛,一派認為女人同居就是吃虧倒楣,沒有名份卻要做為人老婆該做的一切;一派則認為反正未來也有結婚的打算,不如先同居看看,認清對方平時日常生活的德行,再考慮將來要不要嫁。

歐洲情侶是有名的寧可同居不結婚,根據法國經濟研究所統計,法國人認為與其沒有愛又得為了婚姻關係而勉強生活在一起,倒不如選擇同居,萬一要分手也比較容易,不過歐洲國家很多的同居伴侶是受法律保障的,這點跟台灣很不相同。

我則認為如果不急著邁入婚姻生活,或者認為這段感情最後不一定非結婚不可,卻又希望身邊有個伴,那就不妨同居,但如果同居的原因是以最終要結婚為目的,就最好直到決定婚期再同居。

同居,其實就是一對男女在沒有法律束縛(或保證)之下,過著近似於夫妻的生活,只差在妳不需要伺奉公婆、應付妯娌,決定要分手時也不用辦一堆麻煩的法律手續,將行李收一收就可以立刻離開;但相對的,對方也可以隨時和妳說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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