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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昏頭

文/蔡惠子律師

「有一位就讀台北某大學的男子,因為女朋友懷孕而奉子成婚,在女友高興地準備婚禮時,這位男子卻在結婚前十天發出存證信函,向女友表示要求解除婚約。這位有孕在身的女友一怒之下狀告法院,不但控告男子悔婚,並要求損害賠償,女友除了要求返回其為結婚準備所支出的三十九萬元外,還要求五百萬元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院於審理後認為,男子的悔婚無理由,因此連同婚禮支出應賠償女友新台幣一百五十萬餘元。」

看到這樣的新聞,有人指責這個臭男生不負責任,始亂終棄,害得可憐的女友年紀輕輕就要承受生子、有子的重責。有人則質疑,男生為了一段感情付出一百五十萬元的代價是否太高?也有人盤算,原來被騙感情可以要求賠償,紛紛摩拳擦掌,將陳年老帳翻出準備上法院。

提醒各位,這個案例中男方須對女方付出賠償,不是因為男生讓女方懷孕,而是因為男生在和女友訂有婚約後,沒有理由毀婚,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如果案情中的女生因為婚前性行為未做好避孕措施而懷孕,要求男生「下半輩子」負責任,男生在法律上有權利說「不」,這時候女生頂多只能要求男生強制領養小孩,負起父親應盡義務,給付小孩生活撫養費用,可沒法要求男方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囉,女生在決定是否與男友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可得認真歷經「停、看、聽」的階段;享受巫山雲雨時也不能貪圖一時享樂,必須做好避孕措施;不幸懷孕也應該認真思考否生下孩子或者選擇墮胎,奉子成婚不見得是負責任的表現喔!這樣一來,或許遺憾的事會越來越少。

說實話,有時候愛情本身就是一種騙術,戀愛的時候每一個人使出渾身解數,隱惡揚善,只讓對方看見自己最好的一面,相同的也只看見對方最完美的部分,然後激發「盲目」的愛情,盲目的愛情特別容易讓人昏頭,你情我願將身子、錢子全賠進去,一旦大夢初醒,就反控對方以戀愛為名行騙情、詐色!詐財之實,但是,偏偏愛情在法律上是「無價」之寶,一文不值,被人騙情,法律可沒辦法強制對方愛你,誠人被騙色也只能自認倒楣,誰叫你自己識人不清,被人騙錢或許可以透過法律訴訟要求對方還錢,但是你可得先證明自己是遭到詐騙而受損失,愛情詐財的舉證在法律上可是相當困難,所以學習如何當個耳聰目明的談情能手,不讓情場高手耍老千可是非常重要的人生課題。

男、女交往千萬不要企圖以性或金錢作為交換感情的代價,換來的感情多數殘缺不全;對於來的太快、太急的感情要踩剎車,因為通常「來得快、去得也快」,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雙方學歷、收入、年齡等條件太懸殊,但對方還願意投懷送抱的感情也要三思,「天上掉下來的東西通常不是禮物,是怪物」;而且情人間最好不要有金錢往來,千萬不要以自己名義向銀行或親友借款資助對方,真的有金錢往來最好要留下借款收據、匯款憑證或者偷偷錄音存證,以免將來求償無門。

總而言之,談情說愛是無「法」管,婚前劈腿也只是用道德勸說,無法可治,只能靠你睜亮眼睛,識破老千。但是,一旦涉及婚約、婚姻,法律上就有一定的遊戲規則可循,以下得幾個範例就是要告訴大家關於婚姻的法律知識。

1. 訂婚一定要結婚?

結婚一定要兩情相悅,婚姻才會幸福,因此訂婚以後,男、女雙方都可以毀約不娶或不嫁,法律上沒有強制對方履行結婚。

當然,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毀婚,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例如訂婚之後,對方在和別人訂、結婚;或者故意違反約定結婚時期;或訂婚後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訂婚後變成殘廢;訂婚後才發現對方罹患重大不治之疾病;或對方有花柳病等其他惡疾;或在訂婚後對方和別人發生性關係,在法律上都可以合法解除婚約,不用賠償對方任何費用,反而還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至於因訂婚所為的贈與,例如金飾、聘金等,在婚約解除時,不論自己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所以如果男方毀壞婚約,要求女方還聘金,女方還是要還。

(相關法條請見民法第九七五條、九七八條、九七九條、九七九條之一)

2. 解除婚約要賠償?

訂婚後,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婚約的一方,在法律上必須對沒有過失的一方負賠償責任,包括精神上及財產上的損失。

所為財產上的損失大約是指女方購買嫁妝、雙方為了結婚辭去工作的損害或因為結婚準備而租屋等支出。至於精神損失部分沒有具體、固定的金額,會隨著雙方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精神受損情形而定。婚約附加違約金條款,那條款可是無效的,這是因為結婚是一輩子的事,本來就要尊重個人意願,所以訂婚在法律上才會沒有強制履行的效力,本意就在避免締結怨偶,徒增社會困擾,倘若仍允許有違約金的約定,無異剝奪了無能力負擔違約金的一方締結婚姻之真意,結一個不健康的婚,對兩人及社會整體來看都非善事。

(相關法條請見民法第九七五條、九七六條、九七七條、九七八條)

3. 我的婚姻是一場騙局怎麼辦?

被騙的一方當然可以訴請撤銷婚姻,還可以請求財產和非財產的損害賠償,甚至可以告對方觸犯刑法詐術結婚罪。

結婚是要長久生活一輩子,要不要結婚除了考量兩人的感情基礎、個性、興趣、家庭背景外,職業、經濟收入也是重要的決定因素,如果因為對方故意隱瞞工作、甚至虛構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使人陷於錯誤而結婚,夫妻間的信賴關係會受影響,足以動搖婚姻基礎,因此法律允許在發現被詐欺或被脅迫後六個月內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時效只有六個月,過了六個月後婚姻就合法有效,不但不能撤銷,也不能以同樣的理由請求裁判離婚。

(相關法條請見民法第九九七條、九九八條、九九九條、刑法第二三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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