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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判決比較表

 

以下為最近沸沸揚揚的「女明星跨海爭取監護權,台美判決比較表」
歡迎各位姊妹淘討論分享自己的想法,接下來我們也會請各界的專家,如律師、心理醫師跟教育專家,分享對此案例的觀點
姊妹淘編輯部
註:為保護當事人,以下一律以父親、母親代換姓名
 
 
註1:美國加州法院法官3月8日口頭判決筆錄第56頁第13行至第15行記載:「相當程度而言,小孩已經被父親做來當人質。而所有的電子傳訊皆是『是的,妳可來看女兒但妳必須要來看我』這是錯誤的行為」。
 
註2:美國加州法院3月8日法官口頭判決筆錄第52頁第20行至28行、 第53頁第1行記載:「父親的行為帶小孩到加州自行決定小孩留下,是錯誤的行為,此即單方時行自認的所有權。他拒絕讓母親知道小孩住址也是錯誤行為。我知道錯誤行為即是將小孩藏匿,若一方單方在無對方家長同意之下將小孩帶走即是不當。」
 
註3:美國加州法院3月9日法官口頭判決筆錄第82頁第27行至28行及第83頁第1行至第2行:「他錯誤的因素,我認為嚴重到一個地步是視為擄人勒贖的人質。」
 
註4:美國加州法院3月9日法官口頭判決筆錄第60頁第20行至28行,第61頁第1行至28行,第62頁第1至7行:「好,我不認為父親的提論幫助他的案情,他理由是再加上他提出她媽媽事件,造成他走到一個非常受限制的控制統馭,所以母親不能得到她的孩子,因為她曾在奶媽事件一小段時間不讓他有孩子。但是父親反而幫助母親證明小孩的一生從出生到2008年暑假當然直到2008年11月發生事件之前母親都是孩子的主要照顧家長。」
 
註5:美國加州法院3月8日法官口頭判決筆錄第63頁第22行至28行美國法官對於母親之演藝工作,曾經如此表示:「父親所抱怨是捕風捉影的反指她的工作不好,而無任何她對孩子不當的行為。」「隱私問題、廣告,到外地有時不和孩子在一起,只能全職留給外祖母,因為她必須要工作,這些都是抱怨而已,非關於孩子照料之事。」美國加州法院3月9日法官口頭判決筆錄第84頁第17行至20行:「你不可以責備她有錯,她必須要去工作,尤其是她已分居,當然她沒有一個富有的丈夫的支柱。」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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