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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商師淺談最佳利益

文/涂喜敏諮商心理師
                                            
女星跨海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近日台灣法院判定兩造共同監護人,但父方為主要監護人此事件再次引發台灣社會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討論議題,更掀起網路多方不同的看法甚至上書總統府。筆者民間基金會從事心理諮商工作近20年,近5年來更致力於結合諮商與社工專業於兒少服務工作上,在實務案例中有關監護權和探視權,可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者只能訴諸法院。然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並非永久取得,如一方無法行使或者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有其法定監護人法定順序請求改定。因此當婚姻無法持續時如果雙方可以協議,離婚過程中許多問題通常較為單純,反之若進入法律程序經常是漫長且結果有時不可預知。1996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有關夫妻離婚後之子女監護權問題,揭示了「最佳利益」精神做為法院審理之原則,賦予社工員協助法院進行訪視,並提供訪視報告供法院裁定的參考(民法1055條之1)。因此,「監護權訪視」成為社工員參與離婚後子女監護權訴訟法定工作。

但什麼是兒童最佳利益?是法官自由心證後的兒童最佳利益?還是專業人員專業評估之下的兒童最佳利益?還是父方或母方認為的最佳利益? 或關心此事件的網友,讀者或民眾眼中的兒童最佳利益?因為每一個事件其原因牽扯到種種主觀和客觀因素,處理也就沒有一成不變的答案,孰是孰非更難評斷,但試想一個五歲的孩子是如何面對她生命中重大變化?到底是目前判決是關鍵?還是未來她長大之後如何理解這些過程重要?當她成長到可以理解婚姻, 關係時又如何看待這些觀點及評論?網路的發達只要鍵入關鍵字,許多資訊蜂擁而至,她會如何看待你我他眼中的有關於她的最佳利益?   

因此筆者思索著就兒童發展階段而言3 ~ 6歲是所謂的兒童期前期,三歲以上的孩子已具備較成熟的運動、認知、與語言等技巧,再加上先前養成的自主性,他們正躍躍欲試地想自己做好多事,這時期是開始「教導」孩子有關的社會法則與預期行為的絕佳時刻, 明確地告訴孩子一些限制與規定可以減少孩子因犯錯而減損進取性,最終目的是要孩子們自己去思考、判斷是非。由此可知這個年齡的兒童是可以理解許多跟她有關的問題,跟據一份兒童獲知離婚決定相關研究發現:對年紀愈小的兒童心理衝擊愈大, 兒童對於離婚的情緒應會因的年紀而有所不同,其中三到五歲會經歷被拋棄的恐懼並有攻擊行為( 1994 Seltzer) ,從社工員訪視報告呈現就算父母兩造不在兒童面前討論目前婚姻的狀況,但個案的反應卻讓人擔心其實她隱藏真實的感受及想法。

同時根據社工員監護權訪視後之決策研究發現:社工員對訪視工作之整體認同度高,但對於報告是否明確指出監護權歸屬之建議,則偏向保留態度。各項最佳利益之評估指標中,社工員評估之考量重點依序為:父母親職能力、父母人格、子女受監護之意願,與法官認為之考量重點略有差異。報告中,社工員會具體、明確地指出由誰監護較為合適者,僅佔17.5%,當案情愈明確時,社工員撰寫明確評估建議之比例將隨之增高。最後,若要寫出明確之監護權建議,79.7%之社工員選擇以單方監護做為建議之方向(2004蘇妍如)。此外一份社工員對離婚子女監護權訪視調查之研究發現:社工員採用的監護權評估指標與報告內容有所不同。社工員訪視子女與訪視父母的做法並不相同;關於各種評估指標也有個人不同的詮釋。且社工員在監護權調查的工作困境或挑戰包括:相關工作訓練與教育不足、工作量過度與時間壓力、評估與建議的為難、角色衝突、社工員的安全問題、與法院的互動問題等(2003王永金)。然而在離婚過程普遍緊張、衝突之家庭系統中,社工員如何於動盪不安之家庭系統做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又如何於父母、子女、法院等多方權力之消長中,都在在顯示監護權訪視工作之獨特性與困難性,因此對於專業人員介入家事事件相關調查,雖然立意良好但實務上仍然須面對許多挑戰。

除此之外,根據台灣地區針對離婚婦女爭取子女監護權歷程研究發現: 離婚婦女爭取子女監護權的原因與動機:1.基於保護子女。2.受到母職經驗影響。3.子女探視權受阻是爭取監護權的動力。4.有人主張先穩定自己;有人是沒有選擇的餘地。且離婚婦女爭取子女監護權歷程中,正、負向信念皆有。負向信念包括:1.失去監護權者,對個人的母職能力及價值產生否定。2.對法律的公平性質疑。3.心理受創及失落感。4.自我毀滅與報復心理。正向信念有:1.孩子會長大辛苦是值得的。2.學會從多元角度看人生。3.看到自己的成長及新生。4.勇敢面對問題,問題才能解決。但離婚婦女爭取子女監護權的困境:1.離婚之後不管是否有監護權,均對子女探視感到困擾。2.訴訟的期程長,等待的心情很苦。3.配合出庭、影響生計。研究同時發現離婚婦女爭取子女監護權訴訟經驗:1.雙方對薄公堂,令人情感撕裂與傷痛。2.監護權獲得與失去,無法瞭解其原因(2005郭淑美)。實務上發現無論父方與母方都可能在爭取子女監護權的過程中遇到類似的狀況。因此我們不樂見於父母雙方以對薄公堂爭取子女監護權,畢竟親子關係常常不是一個判決所能決定的!

99年9月9日創下台灣近年來結婚登記的高峰的同時,面對婚姻關係的起始是充滿祝福與期待,而婚姻關係的結束時要如何有智慧的處理更是考驗自我的生命課題,在此期待爭取孩子的雙方,唯有妳們最了解自己的孩子,如能願意真正同理一個5歲孩子需要,我真誠的相信無論法官或專業人員作了如何評斷,你們才是兒童最佳利益的關鍵者及執行者,更期待能在此關鍵過程中除了法律資源之外,運用專業心理諮商陪伴尋求一個最佳的解決方案,在此祝福妳們與孩子未來生活平安及喜樂。

 

【筆者簡介】

現職:

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桃園分事務所總幹事

桃園「張老師」諮商中心 負責人

社會工作師 諮商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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