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Close this search box.
Home » 淘兩性 » 梧桐妹案之省思

梧桐妹案之省思

文/親子教養講師 陳可卉

賈靜雯爭取梧桐妹案失敗後,引發相當大的關切與討論,其中最受爭議的是兩國法官對親權當事人的「行為」認定落差過大,使得許多民眾難以接受台灣法官的判決理由。

暫置梧桐妹的個案不談,我們先來看看「異國判決」的差異。因為,司法判決公正與否,很難在第一時間看得出來,但是我們很容易發現幾個存在於異國判決的特點。那就是,當該判決牽涉到兒童議題與國際關切時,先進國家會比進步中國家來的謹慎與客觀!

先進國家在判定他裔國民的子女監護權案件時,之所以會更謹慎客觀,其一是因為先進國家對兒童的身心健康與生活權利,通常較為重視,他們必依據心理健康、照顧是否良好、親權者個人特質有無疑慮等等多方角度來論定親權,無論該兒童是否為本國居民,都同等受到比一般案件更高的關切。

歐美國家尤其對身處親權司法爭議的兒童,給予高度的同情!自認大老的身分,常讓他們產生一種標竿判決的自我期許。

其二,司法達到完全的公正客觀,雖是所有國家皆期盼的,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對外宣稱,本國的法官皆為公正無私,不受他因干擾!但是,在判決有異國爭議性案件時,先進國家的法官為考量國際形象,會衡量背後影響力和該案判決對自身與國家整體形象的整體影響,而將法律後方的影響降到最低!盡量作出公諸世界後,爭議最低的判決。這裡面當然有一現實問題,因為除非當事人在異國有極大的影響力,否則不足以撼動他國法官對該案的處理,是故,類似案件背後的相對影響自然降低。

當然,以上論述是一種:「公開卻不被討論」的現象!不過,異國案件出現差異判決並非必然,兩國對同一案件的判決也有相等的時候,其條件有三,第一,兩國對於該案件的認知相等。二,兩國民情與該案件涉及之層面相符。三,皆無法律後方的影響,或該影響無法撼動法官作出不同判決。

簡言之,法律後方有一個隱形空間,它常為影響判決的重要因素,至於造成最後因素的是哪一種,外人不得而知,是法官個人對案件認知差異還是民情不同,甚至是非檯面可談論的影響,無人可以確認。

梧桐妹一案,如果就親子觀點來論,我們會對法院的判決感到以下的疑惑!

一、經費爭議:若教養一個孩子,正常的費用為每年五十萬元時,甲方有一百萬,乙方有一千萬,此時兩造的能力判定應是相等而非相異,這是所有對兒童教育有正確認知者,皆能了解的事實,法院卻作出差異的論述。

二、地點爭議:身為台灣人,當事主提出「到美國受更好教育」規劃時,法官竟能應和事主,認定「因有在美國接受教育的完整計畫,且有較好的生活照顧資源」,故裁定此方為主要照護者,其見解是令人感到詫異的!我們不否認教育無國界,打開孩子的視窗是必要的!但當該幼童尚未認識祖國的語言與文字,就被規劃以在「它國」建立完整教育,是否合宜,有待爭議。且,此若為一般家長,僅可視為個人認知,他人難以置評,但是放到法律檯面上,作為是否為贏得監護權的條件,實有矛盾。

三、親權者之行為爭議:孫志浩先生在婚姻存在時,已有許多令人爭議的行為,該行為之充分證據亦已庭呈法院,這些證據都可證明孫志浩對女兒有不良影響,但法院卻未收納為判決考量。更甚的是,台灣法院對於美國法官認為:孫志浩先生把小孩強行帶走藏匿,並剝奪母親權利的行為,是「擄人勒贖的行為」。回應為:「若繼續調查誰不適任會追究不完」,簡直令吒舌!因為,就親子關係的發展來論,一般教育學者會認定親權者之是否適任,必須考慮當事人之行為特質是否能為子女之學習對象,甚至認定此為最重要的關鍵,若將此條件置放在最末,反而以經濟條件、社會勢力等為主要考量,實非兒童之福。

四、國際研究報告已證實共同監護對子女身心有不利影響,此一研究乃是依據對共同監護之受監護者,長期調查所公正公開的實況論述。因為當監護雙方教養意見不一時,會造成更多的矛盾與對立,此時置身其中的兒童身心必會受到干擾,產生無法協調的挫折感,這對孩子人格發展之一致性,有較深的衝擊。此研究報告並非一時一地之觀點,許多國家在判決監護權時,已經列入基礎的考量,然台灣法官卻在極大的矛盾前提下,作出此一判決,實不知構因為何?

 
我相信多數父母都深愛自己的孩子,也肯定父母在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時,都帶著甚高的期許與真切的情愛,當雙方的愛皆同等時,那一種判定對孩子是最佳的,通常必須要靠法官的認知。

但是,認知的構成如果只源於「社會通俗習慣」與「法律條件」,那麼這樣的認知是不足的。就動物性的本能來說,哺乳類動物的幼年期通常是以母性為主要照顧者,除了覓食條件外,母性的照顧本能是無法被任何理論推翻的!我們絕不否認父性角色對幼兒亦具有重要性,甚至有許多父親足以代替失職的母性角色,這些父親絕對是被肯定且值得尊敬的,但就比例與天性來說,我們仍無法在生物性之其他角色中,找到可以替代母職的主要照顧者。是故,當兩者健康條件相當,財力、人格條件皆在合理範圍內,我們會建議將幼年期兒童交由母性照料。但若健康與財力相當,人格條件有落差,我們則會建議以人格條件較佳者為監護者,無論對方是男性或女性。

或許對部分法官而言,「天性」只是一種概論,母職與父職的角色扮演與適切性只是理論,無法被認證,甚至認為該論述與「經濟價值」不能相提並論,故認為必須將未成年子女判給有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而這個「經濟條件較佳」,是超越「教育開銷需要」的更高程度比較!那麼此一判決,對於一直以「孩子的教育」努力的我們,是一種打擊!

 

可卉不是教育專家,只是一個學習者,我愛孩子,我願意為愛他們而學習!一直以來,我都希望自己能給孩更正確、更理想的教育,也希望為他們營造一個理想的教育環境。可卉認為,孩子是國家最重要的資糧,我們不斷的鼓勵生育,希望能改善社會的斷層問題,卻忽略了孩子的未來才是最要的,如果各階層的專家,無法在他們的職場中,以正確合理的態度,對孩子的議題作出最好的抉擇,反而是以錯誤的認知與僵化的態度,處理著孩子們的「生命環境」,那麼即便我們生出再多的孩子,都無法成就更祥和溫暖的社會!因為,我們忽略整個社會的態度與價值觀,正是孩子未來學習的榜樣,我們所作出的每個抉擇,都將累積到孩子的身上,成為行構未來社會的元素。

【筆者簡介】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親子專題講師–陳可卉

南華大學生死研究所畢業,美國NGH催眠治療師。現 任快雪時晴作文班主任、中興大學作文師資培訓講師、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親子專題講師、內政部大專人力養成──作文專業課程講師。著有:《紫牛學危機處理》、 《人緣飆升36妙招》、《麥當勞的推手》、《命運遊戲樹》、《輕鬆做人,聰明做事》。

也許你會感興趣
FOLLOW US
本週精選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