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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的喜與悲—幸福究竟在那裏?

文/吳宜臻律師

前一陣子,夏姿小開王子豪向台中地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讓這段閃電結婚的議員老婆王加佳與小開王子豪的婚姻蒙上一層陰影,果不其然,起訴的王子豪雖然在訴狀上表示因二人婚姻係奉子成婚,感情不深厚,但是,法院卻寧可認為即使如今夫妻對簿公堂,感情交惡,但仍認為「可以花一輩子的時間來彼此瞭解」而駁回王子豪的離婚請求,這位議員老婆也對外表示她確實仍然不放棄這段婚姻、堅持不離婚。

這個判決如果依據王加佳的對外說法,從結果來看確實是這位議員老婆獲得勝訴,她仍是願意等待她的先生的回頭,看起來大家應該為王加佳高興她仍保住她要的婚姻,可是,我不禁要問,接下來二人的婚姻真的可以繼續走下去到白首嗎?二個人在這段訴訟的各種發言,其實某種程度已 經傷害到婚姻彼此最需要的互信基礎,訴訟的彼此攻訐及被媒體扭曲的發言或報導,真的可以當作不存在而讓這對夫妻花一輩子的時間願意盡釋前嫌的來進行溝通與瞭解?其實,一段二人深愛著對方彼此承諾白首的婚姻童話恐怕現實生活中已經不見了,從新聞事件中,看不到二人真正內心想法,不過,如果是我在同樣情境下, 實在很難想像婚姻可以繼續維持下去!

在這個過程中,王加佳或王子豪這二人絕對都不是「弱勢」,至少都不是傳統所謂經濟上或是社會地位的弱勢,而在感情上,有人要離開原來要廝守的婚姻,有人要繼續維持婚姻身分,這難道又有所謂對、錯或強、弱之分嗎?現代人在追求自己的幸福過程,這才發現現行的法律是無法因應現代人的愛情或是婚姻觀,我們可以對於現行的法律制度只有「離婚」及「不離婚」的二擇一的選項可以滿足嗎?

我身為女權會的理事長,在這幾年推動第三選項「分居制度」同時,逐漸的發現現代人對於在婚姻中的溝通是很吝嗇的,愛情與婚姻,經常因為彼此的觀念與價值觀的差異而蒙上「難以繼續共同生活」的破綻,但是我國統管離婚的民法第1052條,其中第2項規定,有時法院還是會在 意「起訴的理由是雙方價值觀念欠缺瞭解與溝通」而非「難以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故法院經常會判決責令夫妻回家溝通而不准離婚,但是這個駁回離婚 的判決 之後,又有多少離不成婚的夫妻真正得到幸福快樂的生活在一起?判決不准離婚的夫妻,在面對婚姻已經出現感情的裂痕,如果事後無法共同尋求婚姻諮商與溝通來解決歧異與心結時,這時候,不要繼續有名無實婚姻的一方若是出走,獨留堅持守住婚姻的一方配偶在等待一方回頭,究竟這對夫妻彼此的幸福何在?我百思不得其解,這次提筆,不想批評任何一方,我只想拋出問題並請大家來找到答案,也許當社會出現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答案的同時,女權會的分居制度就可以獲得全面的支持與順利通過立法!
 

原文來源: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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