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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絕對必讀!同居前,你必須先知道的五大分手難題

不能一天沒有你,必須時時刻刻在一起嗎?想同居?好吧,我會覺得你頭殼有點壞去。不過,有些事可能還是要親身經歷一次,才知道箇中悲喜。

姑且不管半年後你還會不會喜歡這種黏膩,不管怎樣,我會認真勸你,想想下面這幾個常見的、會在同居關係中出現的問題,你準備怎麼處理:

第一、同居了,表示我必須無時不刻準備配合男友的性要求嗎?
同居關係中,難免遇到這些狀況:
男友想要,但你有點小皺眉:「可是我現在不想阿~。-_-|||」
或者,男友不想戴套,可是你心中OS:「阿!那出事怎麼辦~>_<」
又或者,做到一半,發現越來越不舒服,男友越來越粗魯(卻自得其樂),或者要你做一些你不想做的事情(例如拍照),你想說「~可以不要了嗎?」卻說不出口。

一句話:在任何時點(包括做愛到一半)、任何情況下(包括你睡著或者喝醉)違反你的意願或趁你無力抵抗時進行性行為(包括口交、肛交),是違法的。亂摸也不行。

當然,男人精蟲攻腦的時候,耳朵往往如同長了X皮,怎麼也聽不清楚,或者自動把你的話解讀為如同AV亞美蝶的助性劑。

這時,請你溫和但直接的當面說:我不想做了(或我不舒服),請你停下來。

最好,連說兩次,加上起身著衣,暫時脫離現場。對方還要過來,你可以說:親愛的,你知道強制性交罪是公訴罪嗎?和解也沒用的喲。

保證對方立刻慾火全消。順便也可以幫你測試一下這男人的度量。要是對方因此翻臉的話,還是趕快搬出去吧。

附帶講一句:在你沒同意的情況下拍你的生活起居、性愛過程,也是違法的。妨害秘密罪。

每天報紙上出現的例子你都笑別人,那你自己…應該沒笨到會同意的地步吧?

第二、因為同居,表示男友可以管制我的行動、拆我的信、查我的電話嗎?
你說咧?你覺得成年後老爸、老媽或你丈夫在法律上都不能對你做的事情,會因為同居男朋友愛你就可以嗎?

沒事亂拆你的信、看你的手機簡訊、查你的Line跟郵件還有通話記錄、開你的電腦跟iPad,都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何謂沒事咧?例如「因為我愛你,所以要知道你在幹嘛」之類的鬼扯淡。愛很偉大,愛能拯救世界,但它並不能阻卻違法呀。

同樣的,男友因為「愛你」所以給你下宵禁,不准你出門(或進門),不准你跟誰出去,拿走你的鑰匙…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與妨害自由罪。

摔你的東西?毀損。如果動手?那就涉及傷害罪的問題了。

如果這種戲碼上演過一、兩次(請注意:肢體暴力一次也不可以容忍),快搬走吧。這個人有情緒控管的問題。

 

第三、因為同居,表示我應該幫男友墊付生活性的一般費用與開銷嗎?他從我這邊拿錢呢? 
沒這回事。你們各自的財產,完全還是各自的;除非有自願要幫對方負擔,或者想送給對方。 

他拜託你「代墊」他那一份(假設兩人協議共同分擔)或代繳的費用,基本上等於跟你借的。偶一為之,有來有往,那沒問題。大家還多一分互信。 

如果老是你在處理,有借不還,那就不行了。請記得要留好所有繳款單據與記錄,請對方一次結清。若對方不給的話,分手的時間點就是向對方發「支付命令」的時候了。這一段,證據的蒐集很重要。 

至於如果對方竟敢從你包包或抽屜裡拿錢,那就可能涉及刑法的竊盜或侵占了。 

這還有什麼好留戀的阿。 

 

第四、同居行不通、要分手的時候,我們一起撫養的毛小孩,怎麼辦咧?他送的禮物,需要還他嗎? 
濃情蜜意時一起去挑、去買來做為兩人愛情見證的寵物,要分手了,怎麼處理?總不能學所羅門王,拿把刀來分成兩半吧? 

寵物,在法律上還是一種「動產」(很抱歉~);簡單說,當初花誰的錢買的,就是跟誰走。 

但如果是兩個人各負擔一半買的,就是雙方共有的不可分割物,恐怕你們得花時間坐下來商量一下,毛小孩跟誰;由取得寵物的一方補貼償還當初的費用給另外一方(可能還要視情況加上寵物花費喲~)。 

不管你們怎麼搞,希望是別弄到要輪流跟兩個人住哪。要不然這情況還真有點像離婚後商量親權行使的過程,很糗,也常常搞到行不通。 

當然,如果在買寵物的當時,一方就已經是要「送」給另外一方了,問題就不大了;既然送了,原則上就不用還。贈送的禮物,意思一樣。 

但是如果要預防日後爭執的話,你要記得留下贈與的證據哪(例如請他錄下愛的贈與宣言之類的)。 

 

第五、…有了,怎麼辦? 
所以不是叫你們別同居嗎?(雖然說不同居還是可能不小心有了…) 

先從小孩的立場來說吧。雖然懷孕了不代表你們有結婚的義務。只是,在這樣的狀況下,小孩在法律上會因為在欠缺婚姻關係下出生,而成為「父不詳」的狀況,只能確定生母是你。 

若想讓小孩得到比較多的身分上或財產上法律保障的話,縱使你不想跟男方結婚,如果男方不願意承認,你還是可以透過請求男方認領的方式保護小孩,也可以向對方請求撫養小孩的相當費用。 

當然,這前提是:男方有財產可以負擔得起。至於證據蒐集的手法上,倒是不用太擔心;現代的親子DNA鑑定已經相對成熟了(只是也不便宜就是)。 

不過別忘了:相對的,男方也可能主張以生父的身分要求撫養權或共同撫養喔。 

最後,綜合上述呢,彙整幾個重點給你帶在心裡: 
第一、別同居—除非你有面對上面這些現實問題的勇氣與幻滅的準備; 
第二、台灣的法律對於這種同居關係,幾乎沒有任何的「保障」; 
第三、要同居的話,最好上面這五個問題大家先拿出來講清楚; 
第四、證據、證據、證據—什麼都要留證據。 

附帶提醒一句:以上講的,都只是針對過去的案例以及大概的狀況的分析,只能供你參考。這些意見並不能取代專業律師對於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如果有任何問題,還是要立刻找律師針對個案諮詢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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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子宮頸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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