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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用結婚當作借錢的藉口,分手了怎麼辦?

王曉美最大的心願,就是找到能夠共度醫生的心靈伴侶。因此年紀輕輕就決定結婚,走入家庭。婚後卻發現與另一半價值觀與生活習慣大相逕庭,兩人時常為了一點小事爭吵不休,經過十多年的忍耐,最終雙方還是協議離婚。曉美也因此獲得一筆贍養費。

雖然結束了一段不愉快的婚姻,但她依然對愛情懷抱著希望,認為「下一個男人會更好」,積極參與各種社交活動,希望能再次找到可託付終身的對象。

在某次聚會場合中,她認識了葉國華。雖然看起來年紀稍長,但穿著體面,談吐幽默風趣,兩人很有話聊,曉美覺得自己和對方非常投緣。而葉國華在言談間,還不時暗示自己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與人脈,看起來是個交遊廣闊的生意人。連名片上頭銜也極為顯赫──亞泰雙子星開發公司董事長!當這個字映入眼簾時,曉美心中不禁一凜,難道眼前的人,就是負責台北車站附近的雙子星開發案的董座嗎?

這個看起來極風光的頭銜,讓曉美對他留下了深刻印象,而葉國華似乎也對曉美一見傾心,相識不久後即展開熱烈追求,兩人很快就正式交往。

每次約會,國華總是展現十足富豪派頭,花錢毫不手軟,不僅出入以名車代步,也總是選在高級餐廳用餐,更不時奉上高級精品作為禮物,讓曉美過足了富家千金的癮。國華也承諾,願意以結婚為前提認真交往,待時機成熟後,就會將她正式迎娶過門,過著錦衣玉食的富裕生活。曉美非常慶幸,自己終於找到了理想的第二春對象。

交往半年後,曉美發現國華總是愁眉不展,似乎有心事,幾經詢問之下,國華終於開口透露:「最近有一筆土地開發投資案,預期獲利很可觀,但我目前手邊的現金不足,恐怕要錯過了,只是每次想起都很不甘心……」停頓了一下,又說:「我們交往也有一段時間了,我原本就打算在年底前和你結婚,希望最近就能找時間去你家提親,你願不願意以未婚妻的身分幫助我呢?」

曉美原本就有和對方結婚的打算,對他終於提出結婚一事相當開心,接著又想,高獲利的投資方案機不可失,更何況兩人即將結婚,夫妻間互相幫忙也是應該的,於是欣然同意借錢讓國華周轉。

國華依照原先的承諾,主動到曉美家中提親,兩人風光辦理了訂婚儀式後,曉美拿出自己的積蓄與前夫所給的贍養費共1000萬元資助葉國華。國華也以書面資料約定,會在年底正式迎娶曉美,結婚前就會償還借款。

不料,訂婚後國華的態度開始轉變,有時王曉美想約他出來,不是藉故推託,就是接到手機後離席許久。

女人的第六感總是特別敏銳,王曉美認為事有蹊蹺,藉機查看國華的手機,果然發現和其他女人的曖昧簡訊,還有葉國華和陌生女子的出遊合照。曉美驚怒不已,找來國華對質,而國華在分辯不了、惱羞成怒之餘,和王曉美大吵一架,並且放話:「既然你不相信我,那就分手算了!」

之後,國華索性避不見面,曉美無論是打手機、傳訊或留言給國華,都得不到任何回應。曉美只好按照國華名片上的電話打到公司找人,這才赫然發現,原來葉國華自稱是董座的「亞泰雙子星開發公司」只是一間空殼公司,更別說有什麼土地開發的投資案了。

曉美這時才終於恍然大悟,原來葉國華所說的一切全都是騙局!自己竟然傻傻踏入為了騙財所設下的愛情圈套,傷心憤慨之餘,王曉美希望能採取法律行動自保,但她該怎麼做才好?

Q:曉美可用「騙婚」為由,控告國華詐欺嗎?

A:感情上的欺騙,在法律上並不構成詐欺條件。

和詐欺罪有關的規定,在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條文中所提到的「詐術」,以及在法律上所認定的「詐欺」行為,只限於「財產關係」的欺騙,並不包括人際關係的欺騙。假如曉美想以「騙婚」為由控告國華,在法律上恐怕不成立。因為法律認為,王女必須要自己判斷眼前的男人是否能夠信任,決定要不要因為情感因素而決定出資幫助自己的愛人。

Q:國華明顯有欺騙行為,曉美完全無法控告對方詐欺嗎?

A:若曉美要以「詐欺」為由控告葉國華,可改用「裝闊」為控告理由。

本案中,王曉美固然無法以「騙婚」為由控告葉國華詐欺,但可用另外的角度控告對方詐欺,例如以「裝闊」為由:因為誤信葉國華是知名企業董事長,需要資金周轉,才會借錢。這麼一來,就是單純的財產關係,符合法律上對於「詐欺」的定義,詐欺罪就可能成立。

Q:國華在借據上註明的是「結婚前會歸還借款」,但兩人後來分手,根本沒結婚,曉美還有辦法討回債務嗎?

A:建議利用「不當得利」相關法規,要求葉國華還錢。

借錢在法律上的術語叫做「消費借貸契約」,雖然兩人的消費借貸契約上是寫明:「二人會在年底結婚,婚前葉國華必須清償1000萬元債務。」明訂的返還期限是結婚日,但這並不代表葉國華不和王曉美結婚,就可以不用還錢。

根據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從個案來看,王曉美之所以願意與葉國華簽訂這筆消費契約,主要是因為將來要與葉國華結婚,才願意借錢。因此,可將「二人在年底結婚」這一點做反面解釋,就可認定:若兩人到了年底還沒有結婚,就違反了這份契約簽訂的初衷,契約效力就此解除。

如此一來,葉國華在法律上就沒有正當理由可繼續持有向王曉美借的1000萬元,可將這筆金額視為葉國華的「不當得利」,王曉美可以依照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要求葉國華償還債務。

Q:雙方已經在親友面前完成了訂婚儀式,可以此要求國華履行婚約嗎?

A:訂婚儀式只能算是民間習俗,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法以此要求對方履行婚約。

關於婚約是否履行,在民法第975條有明文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除非葉國華自願,否則王曉美不能要求葉國華一定要履行婚約。

Q:曉美在這段感情投入甚深,因此身心受創,曉美的家人可代她向國華提出精神賠償嗎?

A:曉美可自行提出精神賠償,但曉美的家人無法代為提出。

在民法第976條中,以下幾種狀況可解除婚約: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2. 故違結婚期約者

3.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8.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9.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但在婚約中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除了實際金額損失外,若有其他非財產上的精神損害,也可向對方求償一定程度的金額。

在本案例中,葉國華在婚約期間劈腿其他女子,並謊稱自己是大企業董事長,以此詐財,符合上述第7點或第9點,王曉美可以此提出精神賠償的要求。不過,要求精神賠償的權利,只限本人提出,這項權利不可繼承或轉讓。因此王曉美的家人無法代為提出精神賠償的要求。

本文出自《愛,是先學會保護自己:親密關係中,70個你該知道的法律常識》潮客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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