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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租屋遇上好色房東,隱私漏光光?

「恭喜妳耶!搬新家了,從南部北上找工作還適應嗎?」

「算是找到住的地方安定下來了,跟朋友合租在捷運土城站附近,三房兩廳的格局,離工作地點也算近。」

 

最近遇到一個曾經參加過我的座談會的女學生巧娟,剛從南部上台北找工作,第一次離家求職的她,此時心裡七上八下,拉著我的手,頻頻訴說著自己目前的擔憂。

 

「那就好!我從大學時代起開始就租房子住,看到妳的熱情與獨立,不禁讓我想到自己還是大學生的時候,為了省錢,跟同學合租一層樓,一起分攤水電費。」

 

說到這裡,回想起大學時代直到如今的租屋史,心裡還真的是有說上三天三夜也講不完的建議;當年,窮學生北上求學,不想住宿舍,但又想要在有限的預算裡,找到屬於自己的小空間,於是就跟朋友大家擠一擠,有時因為套房只用木板隔間,隔音效果著實很差,也因此發生過不少的趣事……。如今回想起過去的點點滴滴都已成了人生經驗,現在若遇到年輕朋友北上工作,我都會盡量提供一些建議給大家參考。

 

就這樣,兩個禮拜過去了,後來有一次竟在臉書上遇上巧娟,她私訊我說道:「小合姐,好奇怪喔,我跟室友的內衣經常不見耶,不知是不是鄰居拿錯了?」

「蛤?內衣,為什麼會這樣?妳們三個女生自己住,凡事要小心,最近住家附近有沒有什麼怪人出沒呢?」

「沒有呀,只有熱水器壞了,房東跟我們約時間來修理,他說想省錢,自己修就好。」

 

聽到這裡,我突然覺得不太對勁,於是又連忙追問:「房東是男的嗎?他說自己會修理喔?」

「是呀。」巧娟一派輕鬆地回答我。

 

聽到這裡,我心中的警鈴大作,長期租屋的敏感度讓我覺得情況有異。在請巧娟跟室友商量後,決定在廚房架設筆電監視器,結果沒想到……

 

「哇,居然是房東趁著修理熱水器,偷走我們的內衣,真是太誇張了。」三個女生看到這樣的畫面簡直嚇壞了,但因為不敢得罪房東,所以也只能先隱忍不發,結果就這樣過了一星期……

 

「巧娟小姐在家嗎?妳一直沒有接手機,我要維修熱水器,所以自己先進來囉。」

 

沒想到房東還是打電話來了,但因巧娟上班時間不方便,所以他就乾脆自己拿鑰匙進來了,這樣的舉動讓三位女生好生為難,搞得大家每晚睡覺心慌慌,而且為了安全起見,三個人甚至都為自己的房間加裝好幾道門鎖。

 

房東手握備份鑰匙,女房客安全堪慮

女生出門在外真的要小心自身安全!蔡律師語重心長地跟我分享,家是每個人的避風港,唯有待在這裡才能算是身心完全放鬆,徹底休息,為來日的工作儲備活力。自己買的房子要這樣,租的也是如此,畢竟若是長期住在一個充滿壓力與恐懼的環境下,任誰都會生病的。只是,住到發現自己跟室友的內衣都不見了?這實在有點裡離譜,幸好兇手還是被發現了,至少不用再擔心色狼躲哪邊?

 

房東這種行為屬於「竊盜罪」,對於色狼自然不用客氣,就是報警處理。至於那個住起來毛毛的房子既然無法讓妳住得安心,尤其是房東居然做出如此下流的行為,房客當然可以主張終止租約,奉勸趕快換個安全的地方住吧!

 

Q:房子雖為房東所有,但房客可在房內加裝監視器嗎?若在監視器上看到房東偷拿租客的東西,應該怎麼辦?

A:當然可以,因為房間是房客個人使用的空間,跟其他人的隱私一點關係也沒有,這等於是裝個保全系統而已。而且既拍到房東私自拿走房客的東西,這就是竊盜罪,可將錄影畫面檔案做為證據,報警處理,通常警方會製作被害人與被告的筆錄後,移送地檢署偵辦。

 

Q:房東若要進入房子裡面,得要經過房客同意嗎?而房客可以更換門鎖嗎?

A:身為房東要有這樣的認知,既然收了房客的租金,那麼雖然不是把房子賣了,但在租約期間內,房子便應該完全交由房客使用,需得經過房客同意才能進入屋內。

 

而房客租了房子就有使用房屋的權利,當然可以自行換鎖,但為了避免衍生不必要的糾紛,不妨事先跟房東商量,更換新鎖以後是否可將舊鎖丟掉,以後就把新鎖留給房東。房東若不同意將舊鎖丟掉,房客也可以先保留舊鎖,待搬走時再換回來即可。

 

Q:若是一時聯絡不上房客,房東可以直接拿備份鑰匙進去嗎?這又會觸犯哪些法律呢?

A: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便私自進入已經租給房客使用的房子裡,這便已經構成「侵入住居罪」,同樣可以報警處理。

 

《民法》

第四二一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

金之契約。

第四二三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

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四二四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

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第四五五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

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刑法》

第三O六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二O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二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

而犯之者。

 

本文出自《女人不笨》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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