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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歸屬:「誰」該負責

作者:連世昌

責任的歸屬該用「什麼方式」斷定「誰該負責」?其實方法很多。如果我們先循著法律上最狹義、嚴謹的定義來看,這時可能先要看證據、結果、行為或因果關係等等,法律上規定了許多的依據及標準。

責任的歸屬,是一種動態的、流動的概念。判斷因素很多,不確定因素或中間介入的因素也很多,無法一概而論。

從義務產生的來源到最後的結果之間,一連串下來的因果關係是不是具備?除此之外,你有沒有負起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有無其他防止的手段?責任的歸屬或許並不是只有「一個」,如剛才所提到的「連帶責任」,甚至連帶責任的範圍與程度可能每個案例又不太一樣,不一定就是一人一半,必須要去衡量誰在這個事件中要多負一點責任,誰該負比較少一點的責任等。各種的責任判斷其實是很複雜的,而責任的歸咎問題也是不可或缺的。

賣場有沒有保管的責任

我們經常開車去百貨公司或是大賣場,都可以在停車場看到一個告示牌,告示牌上清楚地寫明,千萬不要把貴重物品放在車子裡,假如你的東西因此掉了的話,本場所只提供停車,並不負擔任何責任,究竟百貨公司或賣場能不能因此完全撇開這個責任呢?

這是一個常常被討論的問題,而目前也還沒有定論。以目前實務上的通說而言,假如這間賣場的停車場是「開放式」的,誰都可以來停的,那麼客觀狀況上與公有的停車場似乎是沒什麼兩樣,就責任的認定上或許會比較相近;但倘若這個停車場的進出是有管理員、需要憑證件或必須付相當的管理費用情況下,業者就不能以停車場太大所以可完全免責。

不過,我們還是得依照個案狀況進行認定。在這個停車場裡掉了東西,而停車場所在的賣場、建築物或百貨公司,到底要不要負責?

在個案中判斷誰該負責的時候,純粹就是看管理與管領力的狀況,就是業者能不能去維護、負擔安全監督的責任,事實上,我認為業者並非沒有辦法預防這些事件的發生,譬如說,在大樓或百貨公司至少必須裝設基礎的監視設備或錄影設備,並應安排大樓公共警衛人員定期巡邏,其實這並不困難。在責任的歸屬方面,假如這棟大樓或百貨公司的業者主動地提供一些防備作為,其實是可以防止許多爭議的發生。業者應該要主動負起預防的責任,而非消極地放一個告示牌在門口,告訴顧客們掉東西本公司不負責,後續發生什麼問題請自行承擔。

或許有人會抗議,我進停車場的時候沒看到這個告示牌,業者怎麼能夠說已經通知我了!既然剛才談到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免除責任、釐清責任的話,假設當我開車進賣場的同時,業者提供一張契約給我,上面清楚的寫著「貴公司不需要為我的車負責」,那麼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是不是就沒有問題?其實同樣地在其他的例子上看到,比如保險,什麼樣的狀況下會理賠,什麼樣的狀況下不理賠?

但是,並非簽字同意就可以完全免除對方的責任!

法律上有一個相當重要的原則,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是不可以預先免除的!立法理由在於,可能因為這間賣場或百貨公司非常重大的疏忽造成消費者的損害,但這個非常強勢的大公司卻要強迫消費者在「事前」要先拋棄一個重要的請求權利,這絕對是不行的!另一方面,我認為這個問題可以有個兩全其美的解決方式,只要公司多花一點成本,譬如多一些巡邏員、多一些的防範犯罪的設備,其實就可以免除後續繁複的法律責任。公司就不用再想要貼告示牌,要在停車場入口簽個契約,事後再上法院爭執這些東西,其實都是本末倒置。


失主的責任

【案例】「拾金女索酬」風波

據2010年12月15日報載,新北市一名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的女子向貧婦索取六千元酬謝金事件,各界議論。

拾獲遺失物女子潘姓學生,剛從某國立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目前正在補習準備考公職。她在12月13日拾獲李姓婦人遺失的一只包包,裡面裝有兩萬一千元、手機等財物,依《民法》要求李婦支付兩萬一千元的十分之三(註46),也就是六千三百元的謝酬。

李婦指出,當時她打電話給自己的手機,潘女接聽後,她曾表明願包紅包答謝,但潘女要求十分之三謝酬,她不懂法律先允諾;但因金額高達六千三百元,相當於一個孩子的月生活費,她才向潘女坦承經濟有困難,可否不要那麼多,潘女卻堅持其權利,最後她給對方六千元。

◎你撿到錢會婉拒酬謝,還是索酬三成?

的確,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是,撿到錢的人可以要求拿三成酬金,不然,就可以行使留置權。在這裡,可以討論的一個問題是,失主可以包紅包答謝,但是,如果雙方謝酬金額談不攏的時候,失主真的要給到十分之三謝酬嗎?尤其是對於經濟有困難的貧婦,或者是這一筆錢借來要給生病的母親雇外籍看護的單親媽媽而言,這樣的數目實在不小,可否不要那麼多?

目前,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民法》第805條及第805條之1條文修正案,未來撿到失物的索酬上限將從三成降為一成,而且不能向中低收入戶等弱勢失主求酬,該法就等總統公布後實施了。

註46.何謂遺失物「留置權」?

《民法》805條規定,拾得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該物品十分之三價值的報酬,若失主不願給付三成報酬時,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等失主拿出酬金後再交還,此立法用意原在鼓勵民眾撿到失物時,能發揮拾金不昧的精神,增加遺失物回歸原主的機會。

【案例】二億本票拾金不昧 女獲七十五萬元

新北市一名張小姐十二年前在台北市松江路的騎樓,拾獲台新銀行在合併之前所遺失,面額共二億多元的本票五張。隔天,張小姐好心打電話告知台新銀行此事後,銀行便派人向她取回本票。97年間,張小姐依據民法的規定,向台新要求六千萬元的報酬,也就是本票總面額的十分之三,當作她拾金不昧的謝禮,但台新銀行並沒有答應她的請求,結果,雙雙竟因此鬧上法院。

銀行強調,張小姐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是她拾獲本票,因此主張,張小姐無權要求這十分之三的報酬。法院傳喚當時與張小姐碰面取回本票的銀行人員,他指出,本票確實是張小姐拾獲。

法院指出,一般銀行遺失本票後,可透過法律程序宣告本票無效,以免於損失,但卻需要花費三個月的時間。由於張小姐隔天就返還本票,讓銀行免於繁複的程序以及風險。

法院最後認定,張小姐實際上拾獲的面額,應該是本票「除權判決」申請期間,銀行所損失的利息,也就是,以這三個月的時間,所產生的利息大約二百五十多萬元去計算,因此,法院判台新須支付張小姐七十五萬多元。

【案例】女房仲撿十萬元,侵占遺失物罪法辦

據報載,台中市豐原一名打零工的四十八歲陳姓男子,為了後天即將出殯的阿嬤,向公司借十萬元的喪葬費,該筆錢放牛皮紙袋,孰料紙袋破洞,十萬元現金掉落豐原區戶政事務所前方廣場,何姓女房屋仲介眼尖發現,隨後撿起來放入自己的公事包離去,警方逮到何女,她下跪哭求放他一馬,稱自己因為太忙,沒把十萬元交給警方,警依照侵占遺失物罪函送(註47)。

房仲女子撿走男子欲付祖母的喪葬費用十萬元,未在第一時間交由警方處置,等到警方找上門時,才將此筆款項交出,雖未將此筆款項做其他用途之花費,但仍涉嫌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所以,當我們拾獲遺失物的時候,第一時間還是交由警方做失物招領,避免惹官司上身,且拾獲人可依民法第805條請求拾獲財產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好心還是有好報的!

註47.2011年7月12日,蘋果即時報導

【案例】正妹變豬頭,誰該負責

據報載(註48),新北市一名國小女老師,曾是廣告模特兒,卻在參加壘球友誼比賽,遭到回傳的壘球打中臉部,當場口鼻噴血腫成豬頭,鼻骨骨折,腦震盪,憤而怒告傳球的外野手,和應該接球的游擊,二壘手三個人過失傷害。不過檢方認為比賽本來就有危險,將被告三人不起訴處分。

檢方卻認為:

比賽本來就有危險,加上娃娃沒帶安全頭盔為由,將三人不起訴處分。

註48.2012年6月3日,民視新聞報導。

【案例】看職棒界外球擊中右眼,誰負責

95年一名黃姓女學生,買票看中華職棒的球賽,卻被一顆界外球砸傷右眼,視力接近全盲。女球迷提出告訴,向中華職棒求償新台幣五百萬。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還在就讀輔大的黃同學,為了看打得火熱的職棒十五年獅牛總冠軍第四戰,特別提早到新莊球場準備看球,沒想到賽前練習時,一顆突如其來的三壘方向界外球,剛好不偏不倚擊中黃同學右眼,讓她原本1.2的視力,衰退到只剩下0.2。

事發之後,職棒聯盟打算以二十萬元作為理賠,但黃同學不服,一狀告上法院,要求「中華職棒大聯盟」、「牛、獅二隊」及負責場地管理的「台北縣政府」(現升格為新北市政府)要連帶賠償五百萬元(註49)。請問:誰該對於這位女球迷負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結果是,中華職棒聯盟必須賠償黃同學二百六十二萬元!法官認為:

一、縣府出借的球場並非違建,加上球員職責是打球,並非保護球迷安全,所以縣府及獅牛二隊無須賠償。

二、但是,在球場與球票上都有提醒觀眾注意飛球的「中華職棒聯盟」,法院認為他們是整個收票並主辦球賽的單位,對球迷當然得盡到完全的保護責任,因此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應該賠償黃同學二百六十二萬元。

三、「中華職棒聯盟」主辦球賽供民眾觀看並收取費用,自實質面而言,既有提供服務之行為,且有收費之對價,應認為是經常性的業務行為,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所稱「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其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註49.參見,法源法律網,2007年4月18日

【案例】界外球砸球迷眼險瞎,中職獲判免賠

一名周姓婦人2011年8月到新莊棒球場看職棒比賽,突然遭到一記飛向三壘看台的界外球打中,當場眼鏡破裂,左眼角膜破皮,眼眶還骨折,治療後視力只剩0.5,幾乎失明,婦人質疑球場防護有疏失,向中華職棒大聯盟求償541萬元。

承審此案的台北法官認為:球場本壘後方的座位才有護網,偏偏婦人卻選坐在一、三壘上方看台,而這裡沒有護網,婦人選擇沒有護網的座位,因此應該自行承擔飛球擊中風險,判定婦人敗訴。

八年前,新莊球場才有女研究生被球砸中右眼,當時法院認定聯盟沒積極防範,須判賠262萬,這只能說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

本文出自《律師爸爸保護孩子的28堂法律課》凱信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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